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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依约定的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这是自愿代偿,不构成新的担保,也不存在担保期限重新计算问题,担保期限在法律上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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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对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无效,民法典中过错的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因直接或间接故意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应当返还原件,造成损失的,也应当赔偿损失。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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