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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当合同发生纠纷,要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在起诉时应该选择哪个法院呢? 首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遵从意思自治优先,也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在法律规定的几个连接点选择管辖法院。但如果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定确定管辖。 其次,如果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且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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