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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
离婚时债务怎样分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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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借款。原则上主张共同债务人举证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纠纷,不能举证的,视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非债务人很难证明债务人的债务资金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债务人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样很容易鼓励对方恶意借钱。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借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借钱。夫妻共同借款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夫妻单方面借款的,原则上由借款人证明。一方承认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经还清。因此,不存在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的问题,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仍应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婚姻中的房屋按照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可以进行拍卖或有一方进行购买。购买的一方应积极的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中的子女有一方进行抚养,另一方支付相关的抚养费,保护这类婚姻中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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