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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你询问的犯罪预备会被判刑吗,这个要要看具体的犯罪情节。不是全部都要判,也不是全部都不判。 《刑法》22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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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否判刑需要视具体的情况决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故意杀人致死死刑,故意杀人未遂15到20年以上,正当防卫无罪,不是故意杀人致死的10到15年,非故意杀人未遂10年以下。 凡年满14周岁的,就要对杀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只是刑罚的轻重不同。故意杀人的刑罚要大于过失杀人,精神病患者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因此精神病患者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所说的精神病除间歇性精神病在正常情况下)。此外很多罪名也是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的,例如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如果发生被虐待的监管人员死亡的情形,则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法律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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