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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免除全部的赔偿责任。(条例,第二十一条)2、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全部的赔...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二、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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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书包括的内容有: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4、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构成交通事故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绝大多数是自然人,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个别情况下,法人也可以成为交道事故责任的主体。具有交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法人成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情况通常有,因道路原因和车辆原因造成的事故。这时道路建设部门和车辆制造部门的法人就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所谓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违法行为的基本表现为故意、过失行为。故意行为是以积极的态度.实施了交通法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例如直流供油、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这是一种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后果.而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行为。过失行为是以消极的念度,不积极履行交通法规所规定应尽义务的行为,它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过于自信过失是——种已经预见的危险,因为自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例如跟车太近造成追尾、不注意观察情况接人、打舵避让肇事、压死拦车人等。 (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是事故的前因,事故是违法的后果,这是宏观的逻辑关系。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发生事故。例如未经年度检验的车辆在路上等信号时被追尾,未年检和被追尾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性要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担违法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需要明确的是:①各方均无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责任;②如果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不负责任;③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责任;④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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