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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现行《》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宣布无效或被撤销时,确定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婚姻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下列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1、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双方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 3、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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