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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在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
两年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分居两年应注意的问题及如何证明,当事人多有困惑,下面由我来为大家作简单分析:首先,分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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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交以下证据:1。一方住在外面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必须书面,口头协议必须得到对方的认可;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件,最好邮寄快递,在备注栏注明分居,并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至离婚提起,属于夫妻分居时间;4、双方的信件和电子邮件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谐的事实;5、证人也可以。
?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明确载明系因夫妻感情不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要证明夫妻分居了两年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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