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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的再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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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分支机构对外做担保,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觉得合理合法,可以采纳我的回答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没有连带责任的基础。认定公司对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不仅可以以公司、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还可以单独向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防止二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法官通常会增加公司或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债务,可以执行分支财产问题(1991年4月2日[1991]号。38)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管理财产是企业法人管理财产或企业法人财产,仍是企业法人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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