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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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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注意什么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2、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例如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3、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
合同的代位权又称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设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有权存在。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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