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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的情形如下: (1)恶意转移或者变卖房产; (2)诉前保全; (3)执行案件时,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1、法院查封房产仅能处理借款问题,若无能力还款,法院不会直接判决该房归对方所有,法院会判决借贷关系成立,由你还款。2、判决后,若无能力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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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不得扣押、查封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一)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所需的生活费。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按照本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发明或者发表的作品;(五)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六)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协定等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物品,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住房,但不得拍卖、出售或者还债。
1,可以查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综上,法院对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产在执行中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清偿银行已经设定了抵押的债权,其余额部分再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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