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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进行。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评分值。 1...
监理收到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各道工序的施工自检记录、交接单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关键工序交验单,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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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市政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负责监督。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单位工程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2、分部工程在单位工程中,应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3、分项工程在分部工程中,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的结论只有“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结论。 (二)分项(检验批)、分部、单位工程评定批准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的内容主要是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主控项目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应超过5%(α―错判概率;β―漏判概率)。 (2)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允许有一定偏差的项目,最多不超过20%的检查点可以超过允许偏差值,但不能超过允许值的150%。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应超过5%,β不宜超过10%(α―错判概率;β―漏判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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