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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合同效力认定,应判断是否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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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或者第三人签订以抵押人所有的车辆,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合同,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抵押物的种类不同,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也不相同。例如: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是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生效。在车辆的抵押合同中,抵押物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动产,是需要去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只有在抵押登记完成之后才能生效。
车辆抵押合同效力认定,应判断是否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只有物权的意思表示(如转移标的物)与形式(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相结合,才构成物权行为。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事立法并没有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效力,结果造成了民法理论与立法规范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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