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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使用的:被挂失的户口本,又找到了,本人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但是不建议当事人使用; 2、当事人应妥善保管,或者交给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由...
还可以使用。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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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补领原因的不同而定,如果当事人是因遗失而补领户口本的,原来的户口本还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其他人是不能冒用的,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是因损坏而换领户口本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在旧的户口本首页上盖上“作废”专用章,是不能用的。
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补办新身份证后,旧身份证不予覆盖。由于现有的二代身份证没有密码功能,不能通过修改密码来停止使用。因此,身份证在补办后丢失的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仍然可以使用。公安部已经开始了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工作,并采取了各种措施,确保居民身份证的安全可靠。最大限度地防止身份证丢失后被盗。申请和发放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省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交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无法辨认的,公民应当换发新证明;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有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明;领取新证明时,必须返还原证明。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16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前款的,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新证明。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机读项目中记录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的变化,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发或者补发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或者补发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补办户口本应当到户主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由当事人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丢失登记表,说明户口本丢失原因;从报失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找到户口本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补领户口本的手续。如果户主不能办理的,申办人还需要出具户主授权的委托证明,证明包括:户主的书面申请,户主授权的委托证明,户主或申办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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