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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危险...
1、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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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核材料的行为。新刑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和储存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4.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人员受重伤或死亡的;(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胺、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饵料2千克以上的;(4)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传染病流行、暴发的;(5)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6)造成毒性、放射性、放射性、被盗物质等被盗的危害者被盗的公共安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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