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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在《民法典》还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对发生婚姻变化后的土地承包权权属做出了明文规定,依法保护离婚后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 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原有承包地,依然属于本人承包,土地确权时,应确权为当事人本人。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领取经营权证的,应当分为两种情况:(1)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具有承包主体资格。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分割的原则,分割承包土地的经营权。(2)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归城镇居民一方所有。二、婚前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1)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法划分土地承包责任田的,无论离婚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法院都不支持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的土地。(2)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处理一方婚后增加的承包土地。原则上补充部分归婚迁移一方,但有承包人其他成员份额的,应当扣除。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不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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