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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承担责任,但可以由致害人承担责任。...
没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产生是要有原因的,只有有了控制才能产生责任,上学路上没有到学校不会产生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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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6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或者朋友愿意承担监护义务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监护权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第二款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综上,孩子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在没有以上监护人的情形下,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在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同意的,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孩子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也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优先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最后才是民政部门。所以,你描述的问题,社区在不是孩子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没有任何责任
未成年人的年龄不同,所负的责任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总之根据情节自由裁量的余地比较大.第二百三十三亲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学生在校伤害应根据年龄和伤害原因进行区分。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以外的原因在学校受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以外的原因在学校受到伤害的,除受害学生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外,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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