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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二)土地利用总体规...
乡镇企业以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其他单位、个人通过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确定给新的企业,由新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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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由使用者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因项目需要超过二年的,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并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房屋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由房屋购买方依法办理征收手续转为国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给建设用地:(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二)已供应的土地未使用或者未完全使用的;(三)以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建商品房的;(四)积欠相关税费的;(五)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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