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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2、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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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的处理主要是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清事故事实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权力扣留肇事车辆的,但是必须按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不得扣留所载货物。第28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3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即当事人丧失其对车辆的所有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由法院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法院将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后,法院将予以立案。若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2、法院在立案审查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若当事人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于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3、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将进行证据交换。开庭时,法院将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将陈述案件事实并举证质证。若当事人申请回避,法院将进行询问。证人作证时,法院将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并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此外,法院将审理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的意见,并进行法庭辩论。 4、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可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将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立案。证据交换后,二审法院将直接进行裁决。 5、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当事人将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二审法院申请执行。若当事人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可在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审法院将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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