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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实际履行但约定了履行地的,按照约定;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民法典》规定合同未实际履行并不意味合同无效,只能表示行为人有违约情形。 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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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免除履行责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免除债务人实际履行责任,追究违约责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一时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有以下这些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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