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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标准如下所示: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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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死亡及伤残赔偿最高额度为110000(十一万)元人民币;治疗康复赔偿最高额度10000(一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额度2000(两千)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死亡及伤残赔偿最高额度为11000(一万一千)元人民币;治疗以及康复起案件的费用最高赔偿1000(一千)元人民币;造成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400(四百)元人民币;因此,广大车主一定要按规定购买交强险,不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算有其它的商业保险,也是要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的额度进行赔偿,不能替代交强险。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不负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项所支付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抚慰金可在交通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2、必要合理的后续费用可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实行。 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强险最终普遍实行,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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