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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由伤者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由鉴定机构对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并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而这个鉴定书就是所谓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它是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对伤者进行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是不是一定要进行伤残评定的问题,建议伤者在自己的受伤程度预计能达到伤残等级的程度的时候再去,而预计受伤程度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咨询自己的主治医师,问他自己的伤势有没有达到评残的程度,如果医生说评上的可能性大,再去申请进行伤残鉴定,这样可以避免支付不必要的鉴定费用。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伤残鉴定确定评定时机的原则: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在伤后1-3各月进行。例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等。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对于后遗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各月进行。 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国家规定30个工作日内出结果,具体各个鉴定机构不一样,可能十几二十天就出来了,可以去就近鉴定机构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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