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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政策规定

2021-12-03
户籍迁移规定:根据《户籍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籍管辖区,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在迁出前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明,注销户籍。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籍登记机关允许迁入的证明,并向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常住地县、市、市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之日起,城市在三日内,农村在十日内,由本人或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支付迁移证件。无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向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凭释放机关出具有的证件。

相关法规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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