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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的...
客体要件 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应成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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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给外国公务员和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财产,个人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公司受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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