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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为诉讼中财产保全;一为诉讼前财产保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是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根据您的提问,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法院要求您提供担保的,您没有财产可提供的,法院将驳回您的请求。
起诉离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关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要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危及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财产问题。如果这种情况紧急、迫在眉睫,则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是必须提供一定的相当保全财产的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促使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离婚诉讼中,往往会有一方当事人需要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实际情况中,诉讼保全申请却很难得到法院的批准。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条件过高,当事人无力承受。诉前的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而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担保不是必须的,是否提供担保完全由法院说了算。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不管是诉前还是诉讼中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担保可以以当事人提供保证金的形式,也可以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物,当然也可以提供保证人。保证人的方式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就是同意了,在现在这个社会,有几个人能顺利找到愿意为自己担保而且法院也会认为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呢那么,剩余的方式就是当事人必须提供金钱担保或者物的担保。夫妻双方结婚一段时间了,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好不容易才积累了一点财产,比如房产、汽车、存款以及其他。这些存款肯定会以个人的名字存入银行,而汽车、房产也有很多情况登记在个人的名下。一旦夫妻感情恶化,则表面上的财产所有权人就有转移这些财产的可能。而这些财产一般都是在婚内形成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转移了,对方要主张权利的时候,这边可以来个死不认帐,就是认帐了,那执行也是个问题。就拿一对上海夫妻来说吧,双方假设有存款20万、价值160万的房产一套、价值20万的小汽车一辆,全部登记在女方名下。现在要离婚了,男方要起诉,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时候法院说了,需要提供全部价值的20%的担保。一共200万的财产就需要提供40万的担保。男方辛苦了十多年的家底全在女方手里掌握着呢,到哪里去找这40万啊找人借哪里去借谁愿意借所以男方就只能放弃财产保全这条路了,财产保全在这里也成为不具有操作性的规则。上海还好点,外地有些法院呢他们是要求你提供100%的担保,也就是200万的财产需要你提供200万的担保,这不是故意刁难人吗很多当事人也只能知难而退了。笔者认为,针对离婚诉讼,法院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可否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就财产部分进行基本的审查,如果能基本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了,那可要求当事人提供很低比例的担保或者不需要担保就采取保全措施法律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在这个问题上来点灵活变通,拘泥于法律的死硬规定只能让诉讼保全这一规则成为空谈,绝大多数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真正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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