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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无期徒刑有立功表现的能减刑,但无期徒刑在服刑2年以后,才可以减刑,而且减刑后的实际服刑期限不能少于十三年。 即使犯罪分子没有立功,但在执行...
被无期徒刑有立功表现的能减刑,但无期徒刑在服刑2年以后,才可以减刑,而且减刑后的实际服刑期限不能少于十三年。 即使犯罪分子没有立功,但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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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可减原判刑期限的二分之一。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一是认罪服法;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四是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2、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悔改表现突出”是指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或连续两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换句话说,罪犯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至于具体能减多少刑,就要结合罪犯的情况来定了,情况不同,减刑幅度也是不同的。 按规定,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应遵循以下标准: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 (1)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2)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需要的注意的是,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就是罪犯移交监狱执行的时间,而不是其被抓捕或被法院判决的时间
无期徒刑表现好可以键位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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