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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五条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前一年度的非税收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和允许弥补的损失,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总收入。包括:(1)销售商品收入;(2)提供劳动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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