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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去户口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再去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处开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带上当事...
1,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去户口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再去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处开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带上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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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寄户)需要的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 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分以下三种情况:1、所内迁移。用户口簿.市民身份证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转移户籍的婚姻转移的,必须提交结婚证明书、计划生育证明书等复印件的分室、购买住宅、住宅转移的,必须提交住宅生产证明书的复印件。2、转移所在地。用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向入籍派出所许可入籍证明书的婚姻转移的,必须提交结婚证明书、计划生育证明书等复印件的分室、购买住宅、住宅转移的,必须提交住宅生产证明书的复印件。根据入籍派出所发行的许可入籍证明书,转移派出所处理市内转移证明书后,入籍派出所处理入籍手续。3、跨区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2.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材料 1.本人申请和户口本; 2.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法院、公安机关的批准证明; 3.准予迁入的证明。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提交申请。 2.窗口受理 公安局派出所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并且开始受理。 3.现场审查 公安局派出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确认无误后同意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4.办理领证 申请人在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到申请机构领取户口簿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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