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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在新就业地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当向新被保险地的社会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新被保险地的社会...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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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跨省转移的办理手续如下: 1、参保人向社保局申请迁出,并打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转入; 3、现参保地同意接收的,出具接收函; 4、原参保地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现参保地办理转入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 (三)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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