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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主要见于下列文件(该文件也并未直接使用“高温费”一词,而是使用“高温津贴”): 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州社会保障局相关通知规定,现行广州市高温津贴执行省统一制定的发放标准,即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规定以工作日发放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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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又称高温津贴,主要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的一种)。高温费,其实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里面并没有明确提及,但是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关于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高温费主要见于下列文件(该文件也并未直接使用“高温费”一词,而是使用“高温津贴”):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2.《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41号)。3.《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法》。[1]同时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关于高温费的具体发放方式,各地可以参照各省级人社部门等的具体规定。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表示,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夏季发放高温费是硬性的规定,但属于岗位津贴,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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