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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杀人后选择自杀的家伙们,如果他们在死前还有些财产留下的话,那这些财产就得用于赔偿受害者了哦!如果受害者的家属并没有继承到他的遗产的话...
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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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具体案情.主犯负主要责任,从犯要看他在案件中做了些什么,起些什么作用.这么说吧,不是特别严重的命案,从犯不会被判极刑.我不清楚案情,只能这么说,命案是重罪,想要减轻罪责,真心悔罪,坦白罪行,态度合作,积极赔偿法院会酌情轻判,如能有供认同伙,提供线索,帮助追逃等立功表现那就更好。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自首在量刑中的作用。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个人自杀不属于犯罪。刑法对于自杀的处理,应具体分析:一、相约自杀。 (1)双方约定共同自杀,两人均自杀身亡,不存在犯罪问题; (2)一方自杀成功,另一方自杀未逞,不构成犯罪; (3)相约自杀,一方先杀死另一方,然后自杀未逞,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二、行为人以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1)正当行为或轻微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成立犯罪;(2)严重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以相关犯罪处理,可作为情节因素考虑从重处罚(如强奸导致受害人自杀),某些情况下按照结果加重犯处罚(如暴力干涉婚姻引起被害人自杀)。三、教唆或帮助自杀。(1)欺骗儿童或精神病患者自杀,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2)利用权势,暴力、威胁使他人自杀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医生告诉可能治愈的患者只能或两周,使其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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