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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
法律程序为:(1)执法部门发现违章建筑进行立案;(2)现场勘察;(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B、本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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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对违章建筑,也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拆除,那么,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是怎样的呢?第一,立案。立案是执法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存在违法事实或者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将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活动。二是调查程序。调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次,调查人员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第三,决定程序。首先是告知,听取陈述和辩护,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辩护权。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通常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然后是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申辩和意见的程序。第四,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决定处罚的,将作出并送达被处罚人行政处罚决定。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应按一定程序办理,因为不是每个违章建筑都需要拆除,不按程序办理,容易造成很多社会问题。所以需要经历以下程序: (1)首先是行政处罚程序 调查核实→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2)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进入执行程序 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未履行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公告仍未拆除的,乡镇政府应当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如果被拆除人不积极配合强制拆除任务,整个强制拆除法律过程大约需要6个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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