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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的权利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缴纳出资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在公司中,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举和被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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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要有以下权利:(1)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2)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3)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追究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4)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5)股东获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6)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7)及时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9)合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10)提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11)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12)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13)要求公司按照章程分红权;(14)参加股东会的权利;(15)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16)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义务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17)有监督股东会按程序正常召开的权利;(18)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真实性进行监督的权利;(19)有按出资比例或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20)股权依法转让权;(2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22)反对决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收购权;(23)公司不收购股权向法院起诉权;(24)股东资格继承权;(25)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26)参加清算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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