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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组织卖淫过程中,只要涉及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根据中华...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对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的认定: 1.有两人及以上的犯罪行为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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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组织卖淫过程中,只要涉及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在实施组织卖淫过程中,只要涉及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对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的认定: 1.有两人及以上的犯罪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有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实施行为的,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实行犯。 2.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也认定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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