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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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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可以自行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最髙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是人民法院具体确定取保候审范围的依据。该条具体规定了法院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但与公安部《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不同,该条仅具体化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1条。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2项的内容,没有关于超审限之后如何处理被羁押被告人的内容。那么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人民法院法院取保后超审限未判的可以采取措施,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来看,新增加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应当同时适用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此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因故不能在法定审判期限内结案且需继续审理的,当然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对一审判决不服,二审上诉期间能申请取保候审,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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