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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不是转包协议,也不是委托他人代耕协议,而是你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里,同意村里将土地另包他人的书面意见。除非村里同意,否则本轮承包期内已...
在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对承包地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是需要与村委会协商实施。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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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当事人迁移户口的类型而定: 1、当事人的户口迁移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的,在本次承包期限内,还是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的; 2、当事人的户口迁移是符合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的,则应把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交回原集体; 3、当事人的户口迁移是符合本法第30条规定的,在户口迁入地未分配到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人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后,是可以通过转包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的。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该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2、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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