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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其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此事项。对于土地安置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被拆迁房屋已经出租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当事人申请裁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它有以下特征: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③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①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②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③用地手续不完备;④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⑤国家政策体制变动;⑥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⑦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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