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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规定的批复状态

2022-03-07
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规定的批复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1-10-05生效日期: 1991-10-05发布部门:国务院gobli 发布文号: 经贸部、外交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建议立即发布有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请经贸部、司法部立即对外公开发布,并认真贯彻实行。 附: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 第一条劳改产品系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组织犯人劳动生产的产品。 第二条中国司法部门根据中国刑法有关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犯人实行劳动改造。目的是教育和改造他们,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同时,结合劳动改造,对犯人进行职业培训,为他们刑满后的社会就业创造一定的条件。这与一九五五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一致的。 关联法规: 第三条参加劳动的犯人在劳动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国营企业工人一样,享受相同的劳保福利待遇。 第四条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外贸公司不得收购劳改产品,也不得让其他贸易公司代为收购用于出口,监狱不得向外贸公司提供出口货源。 第五条监狱不得与外商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 第六条如发现任何部门或企业出口劳改产品,海关有权扣留,没收其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者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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