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一、人员范围 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
1、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政府补贴收入30000元一般是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贴收入一般不得扣除。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企业有利润就要交企业所得税。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民办教师补贴政策如下:1。代课教师与单位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退休应当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计算。2、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一)从事职业病危害接触工作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1人已浏览
282人已浏览
249人已浏览
6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