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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有选择的权利,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在因公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那么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在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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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在不重复的项目中受伤职工能获得双重赔偿; 2、但对于医疗费、交通费等重复性项目,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赔偿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不再支付。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劳动者因为第三人车辆肇事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人身损害与工伤补偿兼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如果是因为本单位之外的第三方车辆肇事 的,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基础上,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待遇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只有在第三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才有双重赔偿。 具体理由如下: 1、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形成侵权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是独立于受害人单位而存在,侵害人并不能因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而免除侵权责任。 2、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均专门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抵消、减免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并非商业保险,故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3、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所依据交通安全法规、《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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