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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下列民事诉讼,被告被羁押的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民事诉讼原告被羁押可以办理委托手续。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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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原告告相关材料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应该查明以下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处理:1、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有影响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后再审理民事案件;2、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符合条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的,参考刑事后民事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6)款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3、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没有影响,可以直接审理民事案件,不用等刑事案件的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按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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