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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经过清算程序,有以下后果: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债权人主张股东、董事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经过清算程序,有以下后果: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债权人主张股东、董事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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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经过清算程序,有以下后果: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债权人主张股东、董事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2、怠于履行义务。债权人主张股东、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法定解散原因或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后,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行为。公司在解散过程中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如果不清算,后果如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坏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而无法清算主要财产、账簿和重要文件。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况是由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公司在解散过程中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如不清算,其后果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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