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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结合当地政策,正常是有的,出嫁女也是由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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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的大儿子是你村的农村户口,而且没有被宣告死亡,那么你大儿子就是合法的你村居民,是有权利分得房子的。动迁办和村委以你大儿子失踪为由拒不给予拆迁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没有的,法理上设立宣告死亡的目的是为了结束被宣告人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的状态,与自然死亡有相同法律后果。反推过来,如果你大儿子没有被宣告死亡,那么他在法律上就是活着的,他就有与普通的人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可以要求拆迁补偿的。 2、你需要明确你们的拆迁政策是以具有本村户口的儿子的数量为准还是以血缘上儿子的数量为准?一般法律上不涉及人身关系的,都是以户口为准的,如果你小儿子户口在村里,那么你小儿子就可以要求拆迁补偿,如果户口没在村里,那么就无法要求拆迁补偿。关键就要看你小儿子的户口在哪里。 3、你所说的户籍改革现在只是意见性的规定,没有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所以,一般是不能依据国家的户籍改革制度提出抗辩的。 4、现在,还是先与动迁办协商,实在不行,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1、已出嫁女的待遇问题。如果农村妇女出嫁,其丈夫属居民户,但该妇女无法将户口迁入男方处,导致户口未迁出农村,但其责任田被收回。 2、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待遇问题。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不得以学生户籍不在该村为由,限制学生应享有的村民同等待遇。 3、外来人员的待遇问题。外来人员主要是指由异地嫁到本村的农村妇女、人赘的女婿、五保户收养的子女。只要外来人员的落户合法、均同样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按户口计算,没有户口不会有你的房子的,一户中有几个户口就给几个人的住房面积,现在结婚你还能享受到。如果不愿意因为拆迁结婚,就自己决定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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