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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责任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项目一般有: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保险公司需要凭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的病例、医疗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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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问题,解答如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看案情。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将介入调查,按照高速公路追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确定各方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无责任。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验检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证书。
如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的话,这样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请求范围,即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没有被交通管理部门划分,保险公司也必须赔偿事故中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有权或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不是当事人的义务,一般民事主体既没有权利也没有划分事故责任比例的义务。只要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就交通事故的赔偿状况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书,保险公司就必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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