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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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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应急救援、防洪、特殊照顾、扶贫、移民和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认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超过30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超过3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超过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挪用公款超过100万元的;(二) 挪用救灾、应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顾、扶贫、移民和救济的特定款项,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到100万元的(4) 其它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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