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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可见,法院有没有权限去执行,在于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是不是一审法院及当地有没有该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如果这两者之一都不成立,那么当地法院当然不拥有执行权限。您得转而向原一审法院或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关于要求法院赴异地执行这一问题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联系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2.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跨辖区执行案件要求委托执行为主,不主张异地直接执行,并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同时对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委托执行的案件,做以下严格规定: ①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②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③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④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⑤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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