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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证据不足的影响

2024-12-04
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羁押,但其证据确凿程度不足以认定其须承担刑事责任时,公安部门应立即释放该犯罪嫌疑人,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同时,向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进行通报。 针对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存疑需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调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补充侦查工作,且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在讯问过程中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必须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根据第一百六十三条,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撤销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则应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同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根据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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