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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根据高法2000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在实行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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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经交通警察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行为人在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死亡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即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
涉嫌交通肇事罪。您好,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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