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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因过错侵害患者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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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原则。《》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二、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三、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我国实施的是错误责任原则,即患者必须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求中的四个要求,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方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这样的责任原则,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意味着患者方面承担医院方面有错误的举证责任,没有掌握病历资料和医学知识的患者举证责任非常困难,不合理,难以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原则不应采用错误责任原则。
1、过错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因过错侵害患者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其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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