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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担保期间的情况,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
事后担保的保证期限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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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属于特别规定,担保法属于一般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理,适用特别法的规定。除斥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但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凡有原则必有例外,法律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会特别规定一些例外。上述担保法解释就属于担保法的一般规定的例外规定。由于除斥期间的绝对性比较强,法律出于公平的考虑,特别规定一些情况下可以中断。之后重新计算除斥期间。
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两年。
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即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第二、三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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