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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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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行为作出时或者原行政行为规定的生效时间,那么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具体可以参看《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即,原则上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停止执行的,即他是有效的。除非经过复议,复议决定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起诉状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件起诉状 原告:男1966年 现住:上邮编: 被告: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地址: 案由:原告于2013年06月16日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在2013年06月09日所作出,沪府复字(2013)第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2)。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3年02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沪规土资信公(2013)第00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不服”复议决定,依法向贵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诉讼请求: 1.撤销沪规土资信公(2013)第0039号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被告“不作为”行政行为,责令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作出的沪府复字(2013)第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除裁定被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外,依法应责令被告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曰内,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重新处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被告核友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与原告上海市龙华路2889号合法商铺房产,同属【龙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控制性保护区域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笫四十八条规定,修改规划地段内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因此“被告与原告是法律上有利害关系人”。 原告于2013年01月15日向被告行政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信息为,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用地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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